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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关注 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9

          10日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是新增和明确了适用范围,“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四是新增了《名录》调整发布机制,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一是国门生物安全口岸防控更加精准。增加了部分风险较高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例如鲜切花、兽用生物制品等。豁免了部分风险可接受、可忽略的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

          二是归类更加清晰、科学。如将水生动物产品单列,将有机栽培介质归类为“其他检疫物类”。

          三是相关术语表述更加规范。如将“邮寄”修改为“寄递”,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统一用语;将“奶及奶制品”修改为“乳及乳制品”;将“罐头装燕窝”修改为“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与专业术语和相关国家标准用语一致。

          四是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备注新增了“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

          九、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9条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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